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,预防疾病,保障人体健康,卫生部门实施了相关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管理制度。
涉及场所:
一、 宾馆、饭馆、旅店、招待所、车马店、咖啡馆、酒吧、茶座;
三、影剧院、录像厅(室)、游艺厅(室)、舞厅、音乐厅;
四、体育场(馆)、游泳场(馆)、公园;
五、展览馆、博物馆、美术馆、图书馆;
六、商场(店)、书店;
七、候诊室、候车(机、船)室、公共交通工具。
法规标准要求:
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
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
GB9663-9673-1996及GB16153-1996《公共场所卫生标准》
GB/T17220-1998《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》
卫生许可证管理:
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、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、微小气候、水质、采光、照明、噪声、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,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;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、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。
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,可以委托检测,并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。
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,应当提交下列资料:
……(四)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;……
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给予警告,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;逾期不改正,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,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,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。
一、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、微小气候、水质、采光、照明、噪声、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;
二、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、消毒、保洁,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。
检测项目要求:
序号 | 类别 | 涉及场所 | 检测项目 |
1 | 旅店业 | 星级酒店及招待所旅店等 | 温度、相对湿度、风速、二氧化碳、一氧化碳、甲醛、可吸入颗粒物、空气细菌总数、台面照度、噪声、新风量、细菌总数、大肠菌群、致病菌等 |
2 | 文化***所 | 影院(俱乐部)、音乐厅、录像厅(室)、游艺厅、舞厅(包括卡拉OK歌厅)、酒吧、茶座、咖啡厅及多功能文化***所等 | 温度、相对湿度、风速、二氧化碳、一氧化碳、甲醛、可吸入颗粒物、空气细菌总数、动态噪声、新风量 |
3 | 公共浴室 | 适用于各类公共浴室 | 室温、二氧化碳、一氧化碳、照度、水温、浴池水浊度 |
4 | 理发店、美容店GB 9666-1996 | 适用于理发店、美容院(店) | 二氧化碳、一氧化碳、甲醛、可吸入颗粒物、氨、空气细菌数 |
5 | 游泳场所GB 9667-1996 | 人工游泳池 | 池水温度、pH 值、浑浊度、尿素、游离性余氯、细菌总数、大肠菌群 |
天然游泳场 | pH 值、透明度、漂浮物质 | ||
游泳馆 | 冬季室温、相对湿度、风速、二氧化碳、空气细菌数 | ||
6 | 体育馆GB 9668-1996 | 适用于观众座位在1000个以上的体育馆 | 温度、相对湿度、风速、二氧化碳、甲醛、可吸入颗粒、空气细菌数、照度 |
7 | 图书馆、博物馆、美术馆、展览馆 GB9669-1996 | 图书馆、博物馆、美术馆、展览馆 | 温度、相对湿度、风速、二氧化碳、甲醛、可吸入颗粒、空气细菌数、噪声、台面照度 |
8 | 商场(店)、书店 GB 9670-1996 | 适用于城市营业面积在300 m2以上和县、乡、镇营业面积在200m2以上的室内场所、书店 | 温度、相对湿度、风速、二氧化碳、一氧化碳、甲醛、可吸入颗粒、空气细菌数、噪声、照度 |
9 | 医院候诊室 GB 9671-1996 | 适用于区、县级以上医院(含区、县级)的候诊室(包括挂号、取药等候室) | 温度、风速、二氧化碳、一氧化碳、甲醛、可吸入颗粒、空气细菌数、噪声、照度 |
10 | 公共交通等候室 GB 9672-1996 | 适用于特等和一、二等站的火车候车室,二等以上的候船室,机场候机室和二等以上的长途汽车站候车室 | 温度、相对湿度、风速、二氧化碳、一氧化碳、甲醛、可吸入颗粒物、空气细菌数、噪声、照度 |
11 | 公共交通工具GB9673-1996 | 适用于旅店列车车厢、轮船客舱、飞机客舱等候所 | 温度、相对湿度、风速、二氧化碳、一氧化碳、可吸入颗粒物、垂直温差、空气细菌数、噪声、照度、新风量 |
12 | 饭馆(餐厅)GB 16153-1996 | 适用于有空调装置的饭馆(餐厅) | 温度、相对湿度、风速、二氧化碳、一氧化碳、甲醛、可吸入颗粒、空气细菌数、照度、新风量 |
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,预防疾病,保障人体健康,卫生部门实施了相关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管理制度。
涉及场所:
一、 宾馆、饭馆、旅店、招待所、车马店、咖啡馆、酒吧、茶座;
三、影剧院、录像厅(室)、游艺厅(室)、舞厅、音乐厅;
四、体育场(馆)、游泳场(馆)、公园;
五、展览馆、博物馆、美术馆、图书馆;
六、商场(店)、书店;
七、候诊室、候车(机、船)室、公共交通工具。
法规标准要求:
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
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
GB9663-9673-1996及GB16153-1996《公共场所卫生标准》
GB/T17220-1998《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》
卫生许可证管理:
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、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、微小气候、水质、采光、照明、噪声、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,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;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、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。
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,可以委托检测,并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。
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,应当提交下列资料:
……(四)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;……
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给予警告,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;逾期不改正,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,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,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。
一、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、微小气候、水质、采光、照明、噪声、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;
二、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、消毒、保洁,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。
检测项目要求:
序号 | 类别 | 涉及场所 | 检测项目 |
1 | 旅店业 | 星级酒店及招待所旅店等 | 温度、相对湿度、风速、二氧化碳、一氧化碳、甲醛、可吸入颗粒物、空气细菌总数、台面照度、噪声、新风量、细菌总数、大肠菌群、致病菌等 |
2 | 文化***所 | 影院(俱乐部)、音乐厅、录像厅(室)、游艺厅、舞厅(包括卡拉OK歌厅)、酒吧、茶座、咖啡厅及多功能文化***所等 | 温度、相对湿度、风速、二氧化碳、一氧化碳、甲醛、可吸入颗粒物、空气细菌总数、动态噪声、新风量 |
3 | 公共浴室 | 适用于各类公共浴室 | 室温、二氧化碳、一氧化碳、照度、水温、浴池水浊度 |
4 | 理发店、美容店GB 9666-1996 | 适用于理发店、美容院(店) | 二氧化碳、一氧化碳、甲醛、可吸入颗粒物、氨、空气细菌数 |
5 | 游泳场所GB 9667-1996 | 人工游泳池 | 池水温度、pH 值、浑浊度、尿素、游离性余氯、细菌总数、大肠菌群 |
天然游泳场 | pH 值、透明度、漂浮物质 | ||
游泳馆 | 冬季室温、相对湿度、风速、二氧化碳、空气细菌数 | ||
6 | 体育馆GB 9668-1996 | 适用于观众座位在1000个以上的体育馆 | 温度、相对湿度、风速、二氧化碳、甲醛、可吸入颗粒、空气细菌数、照度 |
7 | 图书馆、博物馆、美术馆、展览馆 GB9669-1996 | 图书馆、博物馆、美术馆、展览馆 | 温度、相对湿度、风速、二氧化碳、甲醛、可吸入颗粒、空气细菌数、噪声、台面照度 |
8 | 商场(店)、书店 GB 9670-1996 | 适用于城市营业面积在300 m2以上和县、乡、镇营业面积在200m2以上的室内场所、书店 | 温度、相对湿度、风速、二氧化碳、一氧化碳、甲醛、可吸入颗粒、空气细菌数、噪声、照度 |
9 | 医院候诊室 GB 9671-1996 | 适用于区、县级以上医院(含区、县级)的候诊室(包括挂号、取药等候室) | 温度、风速、二氧化碳、一氧化碳、甲醛、可吸入颗粒、空气细菌数、噪声、照度 |
10 | 公共交通等候室 GB 9672-1996 | 适用于特等和一、二等站的火车候车室,二等以上的候船室,机场候机室和二等以上的长途汽车站候车室 | 温度、相对湿度、风速、二氧化碳、一氧化碳、甲醛、可吸入颗粒物、空气细菌数、噪声、照度 |
11 | 公共交通工具GB9673-1996 | 适用于旅店列车车厢、轮船客舱、飞机客舱等候所 | 温度、相对湿度、风速、二氧化碳、一氧化碳、可吸入颗粒物、垂直温差、空气细菌数、噪声、照度、新风量 |
12 | 饭馆(餐厅)GB 16153-1996 | 适用于有空调装置的饭馆(餐厅) | 温度、相对湿度、风速、二氧化碳、一氧化碳、甲醛、可吸入颗粒、空气细菌数、照度、新风量 |
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,预防疾病,保障人体健康,卫生部门实施了相关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管理制度。
涉及场所:
一、 宾馆、饭馆、旅店、招待所、车马店、咖啡馆、酒吧、茶座;
三、影剧院、录像厅(室)、游艺厅(室)、舞厅、音乐厅;
四、体育场(馆)、游泳场(馆)、公园;
五、展览馆、博物馆、美术馆、图书馆;
六、商场(店)、书店;
七、候诊室、候车(机、船)室、公共交通工具。
法规标准要求:
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
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
GB9663-9673-1996及GB16153-1996《公共场所卫生标准》
GB/T17220-1998《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》
卫生许可证管理:
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、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、微小气候、水质、采光、照明、噪声、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,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;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、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。
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,可以委托检测,并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。
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,应当提交下列资料:
……(四)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;……
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给予警告,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;逾期不改正,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,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,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。
一、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、微小气候、水质、采光、照明、噪声、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;
二、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、消毒、保洁,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。
检测项目要求:
序号 | 类别 | 涉及场所 | 检测项目 |
1 | 旅店业 | 星级酒店及招待所旅店等 | 温度、相对湿度、风速、二氧化碳、一氧化碳、甲醛、可吸入颗粒物、空气细菌总数、台面照度、噪声、新风量、细菌总数、大肠菌群、致病菌等 |
2 | 文化***所 | 影院(俱乐部)、音乐厅、录像厅(室)、游艺厅、舞厅(包括卡拉OK歌厅)、酒吧、茶座、咖啡厅及多功能文化***所等 | 温度、相对湿度、风速、二氧化碳、一氧化碳、甲醛、可吸入颗粒物、空气细菌总数、动态噪声、新风量 |
3 | 公共浴室 | 适用于各类公共浴室 | 室温、二氧化碳、一氧化碳、照度、水温、浴池水浊度 |
4 | 理发店、美容店GB 9666-1996 | 适用于理发店、美容院(店) | 二氧化碳、一氧化碳、甲醛、可吸入颗粒物、氨、空气细菌数 |
5 | 游泳场所GB 9667-1996 | 人工游泳池 | 池水温度、pH 值、浑浊度、尿素、游离性余氯、细菌总数、大肠菌群 |
天然游泳场 | pH 值、透明度、漂浮物质 | ||
游泳馆 | 冬季室温、相对湿度、风速、二氧化碳、空气细菌数 | ||
6 | 体育馆GB 9668-1996 | 适用于观众座位在1000个以上的体育馆 | 温度、相对湿度、风速、二氧化碳、甲醛、可吸入颗粒、空气细菌数、照度 |
7 | 图书馆、博物馆、美术馆、展览馆 GB9669-1996 | 图书馆、博物馆、美术馆、展览馆 | 温度、相对湿度、风速、二氧化碳、甲醛、可吸入颗粒、空气细菌数、噪声、台面照度 |
8 | 商场(店)、书店 GB 9670-1996 | 适用于城市营业面积在300 m2以上和县、乡、镇营业面积在200m2以上的室内场所、书店 | 温度、相对湿度、风速、二氧化碳、一氧化碳、甲醛、可吸入颗粒、空气细菌数、噪声、照度 |
9 | 医院候诊室 GB 9671-1996 | 适用于区、县级以上医院(含区、县级)的候诊室(包括挂号、取药等候室) | 温度、风速、二氧化碳、一氧化碳、甲醛、可吸入颗粒、空气细菌数、噪声、照度 |
10 | 公共交通等候室 GB 9672-1996 | 适用于特等和一、二等站的火车候车室,二等以上的候船室,机场候机室和二等以上的长途汽车站候车室 | 温度、相对湿度、风速、二氧化碳、一氧化碳、甲醛、可吸入颗粒物、空气细菌数、噪声、照度 |
11 | 公共交通工具GB9673-1996 | 适用于旅店列车车厢、轮船客舱、飞机客舱等候所 | 温度、相对湿度、风速、二氧化碳、一氧化碳、可吸入颗粒物、垂直温差、空气细菌数、噪声、照度、新风量 |
12 | 饭馆(餐厅)GB 16153-1996 | 适用于有空调装置的饭馆(餐厅) | 温度、相对湿度、风速、二氧化碳、一氧化碳、甲醛、可吸入颗粒、空气细菌数、照度、新风量 |